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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正在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哪些特点?

来源:乡村动力发表时间:2020-03-22点击量:714

  随着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农户为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并对促进农业经济和农村经济的平稳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那么目前正在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哪些特点?

合作社 (2)

  一、取消同类限制明确业务范围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有力地推动了专业合作社发展。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呈井喷式增长,到2017年11月底,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99.9万家,是2007年底的76倍;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产业不断拓宽,合作内容不断拓展,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范围。

  对调整范围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为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单一生产经营模式向多种经营和服务综合化方向发展的转变,在第二条取消了“同类”的限制,扩大法律调整范围;

  二是结合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开发经营等新兴服务类型的发展态势,在第三条以列举的方式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类型。

  二、出资形式更加多元化

  新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除了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章程规定、全体成员认可、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出资形式都可以。这点明确了成员可以用土地经营权等财产作价出资,体现了出资的多样性,土地经营权的作价出资,有利于农民充分利用土地的用益物权,把资产变成资本,提高农户投资的积极性。

  三、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

  全国已有14个省(区、市)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合作社可以开展信用合作业务,辽宁、安徽等地制定了专门指导意见或管理办法。经国务院同意,山东省开展了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目前,全国2000多家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鉴于信用合作风险较高、专业性较强,法律应当对此作出统一规范,加强制度约束,强化风险防控。在借鉴地方立法经验基础上,新法中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须依托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信用为基础,以产业为纽带,由全部或部分成员自愿出资,目的是为成员在合作社内部发展生产提供资金互助业务活动,不是专门的信用合作社。

  增加了一章“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设立联合社,是世界各国合作社发展的普遍做法。目前我们国家已经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7200多家,涵盖农民专业合作社9.4万多个,带动了农户超过560万户。

  联合社的发展不仅增强了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能力,更推动了农业规模化经营,加快了现代农业建设步伐。全国目前已经有14个省区市对联合社的注册登记作了原则规定,由于过去缺乏上位法的依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联合社的发展,所以这次新修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一章,对联合社的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等作了规定,法律规定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修改中增加了联合社理事长、理事应当由成员选派的人员担任的内容;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社一票。

  这一点有利于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为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制度,进一步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合作社

  五、扶持更加精准给力

  1、资金扶持对象更加精准

  新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强调: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国家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助。

  2、金融扶持更加给力

  与旧版相比,金融扶持方面最大的亮点是:国家鼓励保险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服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互助保险。这一段话应该是含金量最高的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依法开展互助保险打开金融合作的局面,彻底解决合作社发展的资金问题。

  3、税收扶持更加给力

  税收优惠方面,新旧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都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旧版里,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新版则取消了这个规定,意味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可能会随着当地农业经济发展的可能性和迫切性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这是有一个值得欣喜的大红包。

  4、电力和土地政策更加给力

  新版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这一条提供了两个利好:第一,农产品初加工的用电成本将会降低;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用地政策将会更加灵活,这是一个非常大的礼包,一定要善于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利用这两个政策吸引更多的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加工业和第三产业经营,促进农业农村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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