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乡村振兴促进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那么《乡村振兴促进法》有何亮点?这3个方面值得关注!
1.关于乡村振兴中坚持党的领导
有一系列的规定,法律的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分别对乡村振兴中党的自身建设、党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领导地位、乡村社会治理体系中党委的领导地位和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一般来讲,关于党的自身建设问题,主要由《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来规定,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仅仅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是党的中心工作之一,党中央多次提出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但如何在促进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强化党的领导地位和组织、制度保障,本法中做出了相应规定。
2.关于乡村振兴中的土地制度问题
在本法中有很多创新。农村土地问题既关系到乡村的产业发展,也关系到构建城乡一体的土地制度,以此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还关系到农村事业公共事业的发展。长期以来,农村土地尤其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不完善,严重影响到乡村一二三产融合,本法中对此有很多详细的规定,如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要求,依法采取措施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乡村产业用地,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向乡村发展倾斜。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优先用于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乡村产业。
3.是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政策
尤其是关于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如何稳定的问题。在过去,部分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的不规范、空壳社现象的广泛存在,一些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合作社的“污名化”评价,都制约到合作社的发展。《乡村振兴促进法》肯定了农民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对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提出了方向性、原则性和规范性要求。该法的颁布实施,意味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会有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在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方面,《乡村振兴促进法》有3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一是第十七条规定的,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作用;
二是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以多种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三是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多种经营主体,健全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其中,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是对合作社发展的根本目标,而技术推广、社会化服务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