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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实施“一户一宅”制度?这些特点你都清楚吗?

来源:乡村动力发表时间:2021-06-30点击量:1448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那么 为什么要实施“一户一宅”制度?这些特点你都清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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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实施“一户一宅”制度?
 
“一户一宅”制度具有极强的针对性,目的是为了解决农民住房建设和土地利用过度的矛盾,既要满足农民合理的居住需求,又对农民个体的建房行为进行干预,避免“公共”利益的破坏。
 
二、“一户一宅”有哪些特点?
 
1.“户”指的是农户
 
宅基地是农民凭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获得的居住权,1999年之前的相关政策还是对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开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面积不超标,支付相关费用后可以建住宅,但是1998年《土地管理法》关闭了这个口子,1999年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
 
2.法律允许的农民取得宅基地的方式是“依法申请、无偿获得”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宅基地需求的农民,“向村、乡(镇)提出申请,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即能获得合法产权,如果涉及转用农用地的,还需要县(市)向省(区、市)申请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目前,国家政策刚刚放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可以交易和转让宅基地的口子,但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是不允许的。
 
3.宅基地的功能是居住
 
宅基地在最初的认识上是基于“房屋”而存在的,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关于农村土地的政策文件中没有提到过“宅基地”,提的是“房屋”,1956年《农村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提出“房屋地基”一词,表明地基是随房屋的附属物。1962年出台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才首次使用“宅基地”一词,并且从这一时间开始讲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三权分离”。宅基地的取得方式自制度创立之初至今都是无偿申请。可见从“宅基地”一词的出现到宅基地的获得方式,都表明宅基地的基本功能是自住。
 
4.以户为单位,每户拥有的宅基宗数是一宗
 
对于宅基地的使用者以“户”为基本单元,每个基本单元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没有宅基地的农户,有获得宅基地的权利,国家法律保障农民户有所居,满足农民居住条件。
 
5.每宗宅基地面积不能超标
 
法定面积国家未做统一规定,由各省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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