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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新政力促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农业农村部发表时间:2019-10-14点击量:503

   自今年的非洲猪瘟发生以来,猪肉的价格一路飞涨,带动很多其他的肉制品价格也有不小的涨幅,对此国家也出台了很多相关政策来稳定猪肉价格。浙江省政府在国务院的指导政策下在近日也出台了相关的生猪养殖新政。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文章。
农业农村部
 
  到后年底出栏量达到1400万头,自给率达到70%以上
 
  “到2021年底,力争全省生猪出栏量达到1400万头(比当前增加540万头),生猪自给率达到70%以上,培育30个左右年出栏10万头以上的现代化猪场(养殖基地)。”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的《关于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以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为引领,打造一批标杆企业,构建绿色安全、生产高效、环境友好、布局合理、产销协调的生猪产业格局,走出一条富有新时代浙江特色的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路子。《意见》明确,在不污染环境的前提下,养殖主体可自行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对防疫条件较好、粪污处理能力有富余的规模场(空栏场),鼓励其及时补栏;对因污染物排放不达标而暂时停产的规模猪场,督促加快整改,尽快恢复生猪养殖。全面开展已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自查,对于超出有关规定范围划定的要立即整改。
 
  生猪养殖用地应保尽保。对新建规模猪场,按每5万头产能3亩建设用地指标,由省自然资源厅安排解决;对改扩建的规模猪场,如需配套建设用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安排指标。如涉及配套建设用地、需对土地利用总规进行修改的,可使用地方预留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鼓励利用荒山、荒坡、荒废园地、荒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原有畜牧用地安排生猪养殖,允许在Ⅲ级、Ⅳ级保护林地内建设养殖场(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生猪养殖占用农用地(不含永久基本农田)的,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审批,取消附属设施用地规模15亩上限规定。养殖用地,由养殖场(户)与乡镇级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三方用地协议方式获得。允许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占补平衡。坚持集约节约用地,鼓励建设多层猪舍。《意见》要求,各级财政要切实加大支持力度。省财政安排和整合专项资金实施综合奖励政策,重点对新、扩建的规模猪场和生猪调出县实行综合奖励。其中,对今年8月至2021年底新建、扩建的万头以上规模猪场,按每出栏万头给予100万元的奖励(中央和省级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对自今年7月至2021年底引进种猪的,每头补贴500元;在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的基础上,对种猪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在一定时间段内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建、改扩建资金贷款,还有1%的贴息补助;支持重点县强化非洲猪瘟防控措施,健全病死动物无害化移动应急处理体系。对养猪场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的,纳入购机补贴范围。省里设立10亿元规模的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主题基金,支持大型现代化养殖场建设和生猪全产业链发展。《意见》还要求,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困难的养猪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探索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扩大生物活体资产抵押贷款试点。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要提供便利高效的信贷担保服务,免收今年8月至2021年底的贷款担保费。自今年6月起,将能繁母猪保险保额从1000元提高至1500元,育肥猪保险保额从600元、900元分别提高至900元、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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