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中国政府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公司所投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为公司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4、协助其所投资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三)在中国境
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熟食
土壤污染、水污染、大气污染环境修复与治理方案设计与咨询、技术服务;环保领域项目投资;环境修复与治理工程、环保工程、土石方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市政基础工程施工及相关服务;固体废弃物污染治理;危险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理;环境分析与监测;环保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与服务;环保产品及新材料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环保装备制造、销售、租赁。
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薯类食品、挂面、糍粑加工、生产、销售;休闲农业项目开发经营;农产品研发、加工;薯类种植;水果种植(限分支机构);蔬菜种植(限分支机构)